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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课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9:20: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538页(540字)

又称“盐税”。

中国历代封建官府对食盐产制运销所征捐税的总称。课征盐税,起源很早,战国秦国已设官征税。盐税的名称在《后汉书·百官制》中亦已出现。汉以后,除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至唐先天元年(公元712年)没有明文征税规定外,历代都对盐征税。

具体征税办法,各个时代有所不同。唐刘晏理财时,食盐实行民制官收,官府将盐税直接加入卖价售与商人,五代后周世宗(公元954~958年)时又将河北的盐课均摊入两税(田赋),于夏、秋两季缴纳,称“两税盐钱”。

宋代盐户的盐丁向官府领取工本,替官制盐,制成后交官,课税已在其中。后行引法,盐商纳钱(或粮)领引,官收“引课”。

元代,官府专卖盐引,引价即是盐课,同时又向盐户征税,名为“灶课”。明代沿旧制未变。清代盐课分3种:直接向盐户征收的盐税称“灶课”;向运销商人征收的称“引课”,因引课为盐税的主要项目,又称为“正课”;各项附加税和一些苛捐、规费等,统称“杂课”。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又加征了名目繁多的所谓“出境税”、“入境税”、“落地税”等。

1913年,北洋政府以盐税抵借外债,盐税收入抵债后的余款称“盐余”。1932年,国民党政府把盐务范围以内各种土地租课(包括灶课在内)统并入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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