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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9:49:4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585页(718字)

指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

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1991年度起开始征收,它替代了1987年6月15日开征的建筑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

税目、税率依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百分之零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其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理办法。计划部门凭纳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

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许可证,办理固定资产项目的拨款、贷款手续。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5倍以内的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计委对预备项目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并吊销投资许可证;银行等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拨款。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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