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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24: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642页(40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于1987年4月20日发布。

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水路、公路、民航等4个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的精神,协调国内各种运输方式关于货运事故赔偿价格的计算方法所作的规定。主要内容有:(1)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责任方向受损方赔偿。

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应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应比照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标准计算。(2)进口商品在我国口岸起卸后又进入国内运输的,处理国内运输赔偿时,一律以人民币偿付。

(3)处理赔偿的货物如已投保货物运输险时,对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补偿制度的,承运人按有关规定处理赔偿;未实行补偿制度的,其赔偿款额至多不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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