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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损害本租船合同权益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43: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671页(337字)

在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签发的提单与班轮运输签发的提单不同,这样的提单是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如果租船人托运的是自己的货物,则提单只是收到货物的收据。

虽然船舶所有人应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情况交货,但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则仍以租船合同条款为准。如果租船人将提单让与第三者,这时,提单就构成了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双方的责任关系应以提单为准,不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在此情况下,如承运人按提单将货物交与第三者时发生与租船合同规定有出入的情况时,则船舶所有人可在与提单持有人处理以后,再与租船人按合同解决。

为此,船舶所有人在订立租船合同时,总是要在提单签发的条款中加入“不损害本租船合同的合法权益”的字句,以维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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