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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47: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683页(344字)

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于华沙,习惯上称《华沙公约》,从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

公约主要规定发生飞行事故之后的赔偿责任。公约共分5章41条,对国际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和承运人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公约规定:在运输中,由于承运人的过失使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采用这种方法的赔偿制度称为过失责任制,又称主观责任制。

公约还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如死亡1名旅客赔偿12.5万法国金法郎(约为1万美元)。1955年9月28日,签订的《海牙议定书》修改了《华沙公约》,主要是把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1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于1958年7月20日和1975年8月20日承认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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