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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中止条款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09-11 19:23: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675页(663字)

租船因故中止期内租船人不必支付租金的条款。

在定期租船的租期内,由于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船舶不能按合同履行租船人所需的营运任务,租期发生中止,须办理停租手续。停租期间的租金和油、水消耗租船人不予负担。

发生停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船舶进坞修理或其他必要的维修;船方人员和物料短缺;机器损坏;船壳受损;搁浅(靠泊时搁浅一般除外)或其他影响和阻碍船舶进行有效工作的事项:如船员纠纷及罢工、船员违章、碰撞、火灾等。以上情况持续24小时以上(有的合同规定为48小时,具体以合同规定为准)者,即予以停租。

合同中规定:租方在租期内应提供船方清洗锅炉及检修活塞的方便,但船舶如因此而延误船期达48小时以上者,则从清洗及检修开始时停租。另外,合同中还规定:除租船人责任外,船舶如被当局扣留,从扣留之时起应予停租。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租期中止时,须签办停租证书。当船舶恢复有效工作,予以复租时,须签办复租证书。

停、复租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存油存水量。如停租期限短,也可将停租和复租证书合并一份签署。

如在停租问题上,责任一时难以确定,发生争执,可采用事实记录的方式办理,只说明时间、地点以及问题的事实情况,由船长和租船人代理双方签字。停租和复租与交船和还船是不同的概念,停租只是整个租期内的一段时间中止。

停租与复租证书的存油、存水量一般不申请验船师测量只根据船长提供的数字即可;停租期间发生的港口费用,一般均由租船人结算,但费用单证上必须注明“由船方负担”;停租期间的代理费仍由租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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