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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文物管理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5 22:42:5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17页(512字)

出境文物指合法出境的文物,主要包括文物出口、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和经我国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赴其它国家展览的文物。

个人携带出境的文物,大都是从国家专设的文物商店购买的。文物商店所有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必须经省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织鉴定。

经鉴定可以销售的文物,在出售时须开具专用发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出境文物开具证明。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有关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超过界限和标准的文物,除国家特许出境外,一律不许出境。

我国文物虽然丰富,但出口一件就少一件,大批出口已使我国文物储量迅速减少。

以后如因特殊需要,非批量出口不可者,也应集中经营、限制数额,并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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