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5 22:44:5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19页(473字)
1987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规定:(1)我国地下、水内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统属国家所有,非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掘取。
在工程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私自挖掘文物者,依照《刑法》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2)文物购销统由文物部门经营,国内外人士不得私自买卖文物。
未经省级和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委托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违法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进行文物走私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盗掘、走私文物知情不报的要追究其责任;窝藏、包庇盗掘、走私文物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文物部门职工利用职权,盗窃文物或者内外勾结走私文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文物被盗掘、流失,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