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1:35: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27页(442字)
英国1906年制定的关于调整海上运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
当前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契约一般都参照该法的规定,依保险人单方签署的保单为主。承保和投保双方以船舶货物和运费为保险的主要标的。各国保险公司也援引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作为解决海事纠纷的依据。尽管保单的文字各按本国的需要略有出入,但在国际间解决纠纷时,仍然按该法的精神处理。
由于该法制订的年代已久,为了适应新形势的海运保险状况,伦敦保险协会又补充了新条款,作为保险单的附件。在处理保险赔偿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投保人持有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2)投保人持有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费收据;(3)求偿人的姓名与保单填写的姓名相符;(4)事故遭遇在投保期限或者航程之内;(5)遭遇的损失必须符合投保的险别;(6)证明投保人对标的有利害关系;(7)事故和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8)投保期间无隐瞒和虚伪陈述。
上述8项中有任何一项与事实不相符合,便失去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