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地租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5:35: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255页(365字)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明确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地租仍然存在。
“消灭土地私有者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者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45页)社会主义地租,也是土地所有权及其规律存在和起作用的结果,地租的实体是劳动者为社会所创造的价值,即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地租的形态也是一般等价物货币。这些形式与私有制地租特别是资本主义地租没有什么区别。但社会主义地租反映的阶级关系则完全不同于私有制地租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由于土地是全民(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出租土地收取地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且被用以作为促进土地合理使用的强有力的经济杠杆,因而不再具有剥削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