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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工作条例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8 22:44: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19页(445字)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81年7月17日转发《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的总则规定:文物商店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使之得以保护,为博物馆(院)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同时将一般不需要由国家收藏的文物投放市场,满足国内外文物爱好者的需要,或为国家创造较高的外汇收入。

适于对外销售的文物要坚持“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只能零售,不能批发。又在“收购工作中”规定:严格执行文物收购政策,按质论价,收购文物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收购人员参加。

公平合理,严格遵守文物收购手续和制度,对出售文物者要认真查验证件,收购文物原则上在本辖区内进行。

如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并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商定区域内收购。在“销售工作”中规定:门市经营的文物商品,须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并钤盖火漆标识,方能出售。

接待外国顾客,要严格外事纪律,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不得对国内顾客歧视、冷遇,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严禁套汇、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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