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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演出许可证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6:35: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838页(493字)

对营业演出活动进行资格审查使其合法化的一个手续,是加强营业演出管理的一个有力措施。

文化部1985年制定了“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要求“凡进行营业演出的单位、个人、经营演出的场所,都须得到当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营业演出许可证”、许可证年度内有效,每年复核一次,换发新证”。

《营业演出许可证》分为3种:(1)发给国营专业文艺演出团体、艺术院校、政府其他部门和总工会等群众组织领导的专业演出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文艺团体及集体经营的专业剧团、个体艺人等,统称演出单位营业演出许可证;(2)发给专业剧场、影剧院、礼堂、俱乐部、文化宫、文化馆、艺术馆、音乐茶座、体育馆、饭店宾馆的演出厅等各类演出场所,统称演出场所营业演出许可证;(3)对因特殊需要,确有进行营业演出的正当理由的单位和场所,发给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持证单位还须将自己的演出活动如实记载,进行营业演出时应随时携带《营业演出许可证》以备查询,到期的《营业演出许可证》作为档案,由使用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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