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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7:24: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16页(650字)

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颁布实施。

此法共8章3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所有权和文物保护经费等内容。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分级公布、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管理机构,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单位须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以保护、维修古建筑等要保持原状,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内容。

第三章为考古发掘,规定了考古发掘必须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范围内调查或勘探文物与配合基本建设进行考古发掘及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计划、外国人或者团体在中国发掘须经国务院特许等内容。

第四章为馆藏文物,规定了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区分等级、分级管理等内容。第五章为私人收藏文物,规定了私人收藏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严禁倒卖牟利,禁止卖给外国人,以及从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拣选文物等内容。

第六章文物出境,规定了文物出口或出境须经鉴定及发给许可出口凭证,不能出境的文物可以征购,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出国展览外一律禁止出境等内容。第七章为奖励与惩罚,规定了对保护文物有功者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反国家文物法规的给予行政处罚,对破坏文物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第八章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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