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91页(199字)
又称“应收应付制”,是与“收付实现制”相对称的一种记帐原则。
在保险会计核算中,凡应属本期的收益和支出,不管其款项是否实际上已经收付,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亦不作本期收益和付出处理。这种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本期的收益和付出的记帐方法可正确地反映各期的盈利或亏损。
因此,保险业务中凡出立了保险单,不论是否收费,保险责任即已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