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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8:30:4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95页(1306字)

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协议而达成的有关保险标的及与之相关联的利益给予保障的事项,并由此来确定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内容主要有:(1)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如财产保险的投保对象是被保险的财产;人身保险的投保对象是人的生命和人身。保险标的是构成保险的要素之一。明确了保险标的,也就明确了对什么对象负责。(2)保险金额。

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保障金额的限额,也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经济上负责的范围。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便根据保险金额进行经济补偿。

此外,它又是计算投保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依据之一。要确定保险金额,就必须核实保险标的的价值,即称保险估价。

保险估价的高低,对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投保人可能得到的经济补偿,都有直接影响。因此,保险金额应力求符合或接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估价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不能通过估价来确定。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和人身,它不可能以经济价值来衡量,而只能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3)保险费。

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保险人对其保险利益保障的程度,也就是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向保险人缴付的费用。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才承担合同订明的责任。

因此,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尤其是人身保险,一般都在保险单中注明:保险合同只是在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后才开始生效。

(4)保险费率。

即计算保险费的百分率,也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比例,它是由保险人制订的。保险费率分别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来制订。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种类、危险性的大小、存放地点的好坏、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保险期限和业务开支等因素来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人的死亡率或生存率以及利率等因素来制订。保险费率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纯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据此计算出来的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可用以支付财产保险的损失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补偿。附加费率是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需要支付工资开支、业务开支、防灾补助费及其他开支等项费用。

根据这些费用支出的实际数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合理比例,制订出附加费率。纯费率与附加费率相加,就构成了计收保险费的标准。(5)保险的责任范国与除外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障责任的大小。

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也有履行经济赔偿的义务,这种赔偿是受保险责任范围限制的,只有损失是发生在责任范围内的才给予赔偿,否则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责任范围应在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订明,以作为理赔的依据。

而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部分,也就是并非保险单上所列的责任范围及附加的责任范围。这种除外责任一般在保险单上也有载明。

保险人对因除外责任所受的损失,概不负责赔偿。(6)保险期限。即从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间。在此期限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应尽的义务。为了确定双方相互间的关系,在确定保险期限时,还应规定保险责任的起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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