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97页(206字)
遇难船舶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发现所承运的部分货物已遭受损失,为了防止全部损失或者货物全部变质而造成毫无残值,货物所有人在取得保险公司同意后,把受损货物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处理出售,保险公司收取出售货物的残值,而全数赔偿此货物的投保金额,这种过程与救助过程相似,故称挽救货物损失。但货方处理受损的货物必须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假如在目的港处理受损的货物则不能称为挽救货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