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25页(892字)
责任保险的一种。
也称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在营业中或工作上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的损失,以及在法律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并不是对任何事故部负责,它只限于被保险人在进行业务或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才负责。根据公众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下列不包括在责任范围之内:(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2)对于正在为被保险入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或其所拥有(包括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或为其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阿物品、土地、房屋、建筑物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人,不属于第三者范畴,其财产也不属于第三者的财产。(3)对于未列入保险单承保范围而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任何牲口、自行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4)对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水污以及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引起的损失或伤害,均不负赔偿责任。(5)对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6)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是以赔偿限额作为保险金额。
限额一般分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两种。具体数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费率,主要参照投保人经营业务的性质、营业额、雇佣人数、国家法律、责任限额及以往赔偿记录等情况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按照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的百分率计算,也可分别按限额规定保险费。
公众责任险对财产损失,一般应规定免赔额;对人身伤亡不规定免赔额。投保公众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雇佣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保持使用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的状态,应遵照当地所颁发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或知道的缺陷,应采取措施立即修复,以防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