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偿时效和赔偿限度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8:54:3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36页(337字)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提单都规定在交货后或自货物应该提交之日起,收货人于一年内未提出诉讼请求的,承运人即解除了关于货损货差的一切责任。
因此,如在交货日起一年以后提出追偿,承运人即以时效已过而拒赔。如果收货人第一次索赔系在一年期限之内,但船方看到单证不足,函复收货人继续提供证明,而收货人在一年期限之后再与船方联系,船方也可凭以拒赔。
但如收货人在一年期限终止前,先申请延期,则不受时效已过的限制。
在追偿过程中,承运人往往利用时效限制的规定,拖延时日,等到将近一年时才答复拒期,使收货人来不及向法院提出诉讼。
因此,在船方未认赔前,不论怎样,收货人均应在一年期限终止前,正式办理申请追偿时效的延展,这样就不受追偿时效已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