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营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79页(1036字)
直接从事医药商品采购、供应的批发、零售业务的机构。
如各级医药采购供应站、批发部、零售门市部。医药经营机构按商品流转环节可分为批发、零售和批零兼营机构3种类型:(1)批发机构。是在医药生产企业和零售企业之间的中间环节,我国各级医药药材公司设立的专门负责批发供应业务的商业机构,包括以下4级采购供应站:①一级采购供应站,是中国医药药材公司的直属企业。
中国医药公司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沈阳设立的公司和上海化学试剂公司为一级站。
负责收购当地(或指定地区)医药商品,接收进口医药商品。在全国范围对二、三级站批准的直接调拨单位以及个别大型和特种零售药店组织供应,同时负担主要医药商品的储备任务。②二级采购供应站,简称二级站,是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医药药材公司的直属企业或地(市)级医药药材批发站。可向全国各一级站或兄弟二级站及省内外药厂直接进货。
供应对象主要是本经济区域内的三、四级医药批发站、医疗卫生单位、零售药店。同时以本地产品供应外地二、三级站。③三级医药药材批发站,又称县医药药材批发站,是指各县市医药药材公司。可直接向全国各一、二级站和药厂购进药品。
供应对象主要是四级医药药材批发站、零售药店、个体药品商业户和县、区(镇)、乡、村各级医疗卫生单位。④四级医药药材批发站,又称区(镇)、乡医药批发站,是县医药药材公司下伸到区(镇)、乡的直属企业或委托区(镇)、乡供销合作社、卫生院设置的四级医药药材批发机构或以批发为主的批零兼营机构。
它向二、三级站进货,负责对辖区卫生院、所、个体医生兽医站等单位供应药品和药械。1978年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政策,医药商品的流通已破除了原来的供应区域和低层次调拔的模式,实行工业自销、商业选购,各级医药药材站也可跨地区、跨行业开展购销活动。
(2)零售机构。直接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固定机构。
分为3种形式;①全民所有制的各级医药药材公司和批发站所属的零售商店(门市部),以及大型百货商店所设的药柜。②集体所有制开办的药品零售商店、药柜。
③个体药品商业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只限经营常用的中西成药,按规定可以购销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常用的小型医疗器械以及一般医用敷料。
(3)批零兼营机构。既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又开展零售业务的专门经营机构。主要有:①全国各级医药站成立的药品经营商店、门市部,大多以批发为主兼营零售业务。
②全国10大城市的新药特药商店,也多为批零兼营的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