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品质量查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87页(868字)
指购货方就入库验收或在库检查及售后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向供货方发出的调查或追问书面公函。
查询函件应依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及中国医药公司颁发的条例或按订货合同所列的有关要求进行。内容应详细填写发货单位、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运输工具、到货日期、货号、品名、规格、厂牌、批号、数量、金额等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质量查询分两种情况:(1)进货验收商品的质量查询。进货验收发现有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况,应于到货后15天内向供货方提出查询,最长时间不应超过22天。
发货方接到查询20天内应作出具体答复。在3个月内结案,逾期所造成的费用损失由发货方负担。
(2)库存商品质量查询。库存商品一般一年要进行4次质量普查,凡在普查过程中或售后临床使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规定属供货方负责的都要及时进行查询,供货方经核实,对确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负责换货或退货,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药品质量查询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在工厂负责期内的药品,进货单位可按供货渠道进行查询,要求供货单位(工业或商业)负责处理。
②药品在工厂负责期内,但超过了医药商品调拨责任制规定的负责期限,进货单位可向生产厂查询,抄送供货方,供货方应协助进货单位向生产厂联系,催促工厂负责处理。③药品超过工厂负责期的产品,商业与商业之间调拨,可按《医药商品调货责任制(1981年)》规定执行,如出现质量问题在供货方责任期限内,可向供货方提出查询,要求作出处理。④供需双方订有保证质量及质量负责期的合同,如发现质量问题,按双方所订合同规定执行,属供货方负责任者,进货单位可向供货方提出查询,要求索赔。
⑤没有药品工厂负责期的产品,供需双方如未签订保质负责期的合同,一级站交运时对质量负责12个月,二级站交运时对质量负责8个月,在上述期限内如发现质量问题,进货方可向供货方提出查询,并应上报当地及供货方所在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⑥有理的查询。如遇拖延不决,可向供货方的主管部门和当地的药政,药检部门反映,以便责成有关单位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