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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标和广告管理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28:5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88页(646字)

为了正确地向药品经营部门、医药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介绍药品的成分、功效、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毒副作用,达到防病治病、合理选择用药的目的,严防以假充真,夸大疗效,欺骗人民的行为,必须加强对药品商标和广告宣传的管理。

《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对药品商标和广告的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1)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药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

(2)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张贴。

(3)办理药品广告时,应带有以下5个证明及资料:①制药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②经营药品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③有当地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④有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证明资料;⑤有该批药品生产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等。(4)外国药品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或进出口药品广告时,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或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5)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擅自更改夸大。(6)禁止广告宣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临床试用、试产的药品。

(7)凡违反药品广告宣传的管理规定时,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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