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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29: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91页(361字)

我国对野生药材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1987年10月30日发布,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6条,主要内容有:(1)制定本条例的重要性及国家对野生药材实行保护、狩猎相结合的原则。(2)国家将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分为三级,并制定了物种名录。一级指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有4种,即骨、豹骨、羚角、鹿茸(梅花鹿);二级指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共有17种。

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称为三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条例对狩猎这些药材作了严格的规定。

(3)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4)对受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规定了经营管理的范围。(5)对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作了奖、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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