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品调拨责任制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30: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92页(503字)
为加强医药、药材系统商品调拨工作,严格执行经济合同制度,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医药、药材两总公司制定了“医药商品调拔责任制”,1981年7月1日起执行。
其内容规定:(1)各级医药、药材企业之间的商品调拨,除特殊情况按上级指令调拨外,一律采用合同制。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执行。
(2)凡不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中西药一律不得签定合同或成交。(3)供货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发货,发运的商品必须包装牢固,唛头清楚,保障运输安全。
(4)收货方应于到货后15天内验收完毕,如遇大批到货,发现严重残损,在15天内验收完毕确有困难时,可及时通知发货方延长验收期,延长期不应超过7天,并提出查询。发货方应在接到查询20天内作出具体答复,在3个月内结案,逾期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发货方负担。(5)商品调拨作价,按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规定的办法执行。(6)调解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业务纠纷,供需双方应主动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级公司申请调解仲裁,上级公司应尽快处理。
(7)供需任何一方违反调拨合同时,应负经济责任,赔偿对方损失,并处以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