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255页(250字)
又称为级差地租第二形式,是对同一块土地连续追加等量投资、因产品实际成本不一,超额利润不一而形成的。
级差地租Ⅱ与级差地租Ⅰ一样,都是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一般生产价格的差额。区别在于级差地租Ⅱ是因对同一块土地各次追加投资所获得的不同劳动生产率而产生。
级差地租且是以级差地租Ⅰ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它所构成的超额利润,在租约期内一般归土地使用者、经营者所有,当租约期满,签订新租约时,可能就会通过提高地租额,而转归土地所有者。
这样,级差地租Ⅱ就转为级差地租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