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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进出口管制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1:13: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10页(659字)

香港当局采取措施对香港纺织品进、出口进行管制。

香港的纺织品出口管制制度是在1959年设立的,当年根据英国的要求,香港对英国纺织品输出实行“自动限制”,通过谈判,双方达成一项双边纺织品协议。自此以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实施限制。例如,香港与奥地利、加拿大、欧洲共同体市场、芬兰、挪威、瑞典、瑞士及美国等均订有双边协议。这些双边协议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香港承诺以出口管制方式施行协议的限制。

基于这些承诺,香港制订了纺织品进出口管制制度,以确保香港彻底履行双边协议及多种纤维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同时香港能尽量享受双边协议所赋予的权利。纺织品出口管制制度主要是:(1)纺织品配额分配的办法;(2)配额持有人运用配额的条件;(3)配额转让的程度。

香港自1980年8月1日起,实行纺织品进口签证制度,要点是:①自1980年8月1日起,凡输入纺织品或成衣必须预先申请进口证,方可进口;②进口证申请表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品名、数量、金额、运输工具如车号、船名、飞机编号、预计到货时间、唛头、外包装件数;③进口证由签发之日起28天内有效,可以修改或取消;④每批进口均需申请进口证,凭一份进口证仅能输入一批纺织品;⑤货主凭进口证提货,运输公司凭货主的进口证交付,如无证提货属违法行为,将会导致罚款5万港元和入狱1年的处罚。申请纺织品转口证措施,自198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即港商申请转口纺织品往任何市场,必须在申请书上填写有关货物输入香港的进口证编号,以供当局查核,如违背其规定,转口将不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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