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工业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1:17: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22页(478字)
指1985年11月9日颁布的工业法,以取代1968年8月实施的法例。
新的工业法对有关工厂经营注册、准照申领、管理、违例的处罚等均作了规定。条例规定:进行任何工业活动的申请,向经济司提交文件时,必须开列下列资料:东主的个人资料、工业场所的全称、东主的事务所或住址、生产的主要产品类别,必要时还要提供工务运输司证实的场所实用面积、工人数目、生产能力、使用的原料、主要设备及工务运输司核准的设施平面图副本、对设备的投资、货仓地点等。
条例内有关工业的登记分为两大类:(1)工业场所。属强制性登记对象。每一个工业场所均应持有经济司发给的“工业登记证书”,方能进行生产活动。(2)家庭式场所。
须通过其法定代表向经济司申请办理登记。在办理登记时,要向经济司提交的资料内容包括:东主个人资料、场所名称及地点、工人数目、主要装备的说明、采用原料、产品。经济司核准后始发给登记证书。工业场所若不办理登记手续而擅自开业经营者,将被罚款5000至50000澳门元。不遵守工业法中任何一项者,罚款由1000至10000澳门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