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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对外贸易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1:19:0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25页(540字)

1980年12月30日颁布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

1981年12月19日,1983年6月18日,1984年4月28日,1985年3月9日,曾分别作了较大程度的修订。法例规定:凡价值超过2500澳门元的对外贸易及货物出口活动,要求发给产地来源证者,需交纳消费税的入口活动,均受条例管制,并且只有在经济厅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或公司,才能获准进行对外贸易活动;在澳门开设贸易公司,必须设有永久性办事处,拥有在澳门居住的雇员,具有全权处理及作出确定性解决有关业务的人员。在办理注册时,须提交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在登记局登记的记录影印件、清缴营业税收据等。出入口关系人分为6类:零类,入口商;一类,出口商;二类,出口、入口商;三类,出口、入口、生产商;四类,单纯生产,其产品要通过第三者经营出口者;五类,其他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活动主要分为3大类:出口、入口、直接转口。据以上分类,经济司在发出准照时,亦分为3大类:出口准照、入口准照、转口准照。准照只能使用一次,并且不许转让。出入口货物数量及种类亦不能超过准照规定及批准的范围。

若在取得对外贸易准照前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或者超过准照所规定的贸易数量时,将被处以罚款,金额不高于10万澳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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