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何罪以遇罚兮,亦非余心之所志。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教育出版社《楚辞集校集释下》第1303页(2017字)
【集校】:
洪兴祖:忠何罪以遇罚兮,亦非余心之所志。
校语:一本此句末与下文皆有也字。
朱熹:忠何以遇罚兮,亦非余之所志也。校语:,一作罪。以,一作而。
余,一作吾。一无二也字。
黄省曾、朱多煃、庄允益:同洪本。
明繙宋本:同洪本。
校语亦同。
汪瑗:忠何辜以遇罚兮,亦非余之所志也。
毛晋:忠何辜以遇罚兮,亦非予之所志也。
戴震、汪梧凤:忠何辠以遇罚兮,亦非予之所志也。
校语:辠,一作罪。所志也,俗本删去四也字。
闻一多:忠何罪以遇罚兮,亦非余心之所志也。校语:当从一本于两句末补也字。详上“羌衆人之所仇”、“又衆兆之所雠”条。朱本有两也字。
姜亮夫:依文义定之,则作而爲允。
沈祖緜:罪,吴棫《韵补》引作辜。
。【集释】:王逸:罚,刑也。
言己履行忠,无有罪过,而遇放逐。放逐亦非我本心宿志所望于君也。
汪瑗:忠,卽上五章所陈者。罚,凡君加以怨怒之意皆是,不必放逐贬谪而后谓之罚也。
志者,心之所之。所志,犹所期也。
林云铭:以理言,本是意想不到的。
蒋骥:遇罚,卽所谓致愍也。
胡文英:以忠遇罚,人或疑其贾,故曰非余之所志。班氏谓其露才扬己,岂尝深究其义之所存哉?
陈本礼:忠,跟上“莫我忠”来。
王闿运:无罪遇[按,遇,原本误作过。]罚,衆所不平也。
然余心犹不志之,以古今常有此比。
俞樾:志,卽知也。
《礼记·缁衣篇》:爲上可望而知也,爲下可述而志也。
郑注曰:志,犹知也。
是其义也。屈子之意,盖言得宠得罪皆非己之所知耳,以爲忠而遇罚非宿志所望则转浅矣。
文怀沙:志,就是心有所之。所谓心有所之的意思就是思考的目的。
非余心之所志,就是不是我内心所顾虑的。(《屈原集》注)
黄孝纾:志,意料。
刘永济:朱骏声曰:“志,卽识字之古文”。“非予心之所志者”,非予心之所及知识也。
(《屈赋通笺》)
谭介甫:《説文》志意二字转注,此谓以忠遇罚,亦非我心所意识得到的。
苏雪林:古人以“志”字包括全部心理活动,所谓“在心爲志,发言爲诗。”此处志字决不能作志愿、志气、志嚮解。
徐仁甫:忠何罪以遇罚兮,何犹无也,言忠无罪而遇罚也。亦非余心之所志也,非犹岂也(岂训非,见《晋语》二韦注。故非亦训岂),言亦岂余心之所志耶?旧解不知“非”爲反诘副词,而以此爲否定句,因删两“也”字。
但朱本皆有“也”字,洪引一本亦有“也”字,以楚人文例绳之,有“也”字是。
吴孟复:忠承上四句言。此承“不知宠之门”言,言不以荣辱放在心上,故遭罚亦非所计较。
蒋天枢:罚,谓责谴之并黜己职。忠何罪以遇罚,卽《离骚》所言“朝谇夕替”。
王泗原:遇,遭。
志,记。言忠有什么罪而遭罚?这也不是我心所记挂的。犹今所谓不在乎。
何剑熏:志假作识。古二字音同通用。《周礼·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郑玄《注》:“志,古文识。识,记也”。
《论语·述则》:“多见而识之。”班固《白虎通·礼乐篇》引作“多见而志之。”本篇《怀沙》“章画志墨兮”,《史记》作“章画识墨兮”,是识、志通用之证。识,知也。
此言忠于君主应无罪,但却遇到惩罚,什么原因,则不是我所知道的。(1984年10月《楚辞拾瀋》)
汤炳正:此句“亦”字,乃上承“迷不知宠之门”而来,志与知字,互文见义,前后相应。(《楚辞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