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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忠而言之兮,指苍天以爲正。

书籍:楚辞集校集释下 更新时间:2018-09-10 17:57: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教育出版社《楚辞集校集释下》第1281页(3377字)

【集校】:

洪兴祖:所作忠而言之兮,指苍天以爲正。

校语:作,一作非。一本忠下有心字。

朱熹:所非忠而言之兮,指苍天以爲正。校语:非,一作作。忠下一有心字。皆非是。

黄省曾、明繙宋本、朱多煃、汪瑗、庄允益:同洪本。

毛晋:同朱本。

校语:非字宋本皆作作。

戴震、汪梧凤:同朱本。校语:所非忠,一本云所作忠者,

陆侃如:同朱本。

校语:此係誓词,当作否定语,如《左传》“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所不与崔庆者”之类是也。此处大约因下文“作忠以造怨”句而

徐英:同朱本。校语:作非是也。言我之所言,如非出于忠信者,可以指苍天而爲誓也。

闻一多:同朱本。

校语:作当从一本作非,字之也。所傥古通。

“所非忠而言之”犹言傥所言之不实也。

后人不达所字之谊,乃以非作形近,又涉下文“作忠以造怨”之语,而改非爲作。王注曰“设君谓己所(今作)言非(今脱此字)邪,”是王本字仍作非。朱本亦作非,《李太白集注》一《古风》注引同。

姜亮夫:所,卽今言设若之合音,设若卽所之缓言也。与通用之所字不同。

“所非忠而言之”者,谓设若所言之非忠也。

此作字疑爲非字之,非字字形与作字近,而下文又有作忠以造怨之语,作忠连文,因而致也。

王逸注:“言己所陈忠信之道,先虑于心”云云,则王本不作忠心,校者以王注虑于心之心入正文而也。

沈祖緜:作一作非,俞樾以非字爲是。俞説非,洪《补注》以下文作忠以造怨证之,非字不可从。正当作証,証假借爲证,卽下文所以证之而不远之证。

王泗原:同朱本。

校语:非,今本作“作”,,以形近,且涉下文“作忠”。古人誓言,以代词所字开头,接着用否定式,如非,不。

汤炳正:所作,一本作“所非”,是。

所非,古人发誓常用语,意爲“如果不……”。(《楚辞今注》)。

【集释】:

王逸:言己所陈忠信之道,先虑于心,合于仁义,乃敢爲君言之也。

春曰苍天。正,平也。

设君谓己作言非邪,愿上指苍天,使正平之也。

夫天明察,无所阿私,唯德是辅,惟恶是去,故指之以爲誓也。

郭璞:《释天》:“穹苍,苍天也。”注:“天形穹隆,其色苍苍,因名云。”

洪兴祖:作,爲也。下文云:作忠以造怨。

正,音征,叶韵。

朱熹:所者,誓词,犹所谓“所不与舅氏同心”、“所不与崔庆”者之类也。苍,天之色也。正,平也,犹言有如白水,有如上帝之类也。

言始者爱惜其言,忍而不发,以致极其忧愍之心,至于不得已,而后发愤懑以抒其情,则又从而誓之曰:所我之言,有非出于中心而敢言之于口,则愿苍天平己之罪而降之罚也。

汪瑗:所作忠,谓己所爲忠君之事,如下“竭忠诚而事君”,至“迷不知宠之门”二十句,皆是。故下文又曰:“吾闻作忠以造怨。”朱子以作爲非字,且深辩作作者爲,特知两章文意爲不明,而不知于通篇大旨尤欠稳也,恐未之深思耳。

言之,卽申指己所作之诵也。谓己所爲忠君之事,而今铺陈以作此诵而自歎者,可使神圣以爲证明也。

苍,天之正色也。《庄子》曰:“天之苍苍,其正色邪?”《尔雅》曰:“春爲苍天。

”正,证同,王逸曰:“平也。”朱子仍之,亦通。

陆时雍:人不可告而正之天,则穷而无所之矣,斯拳拳不能自已之衷也。

黄文焕:今抒之而未必见信,忠无可白于人而祈白之于天。

王夫之:正,证也,证己之得失也。

林云铭:言,指所诵之言。

意当年必有一事,原又进谏者,欲上天代爲理。

蒋骥:正,谓平其是非也。

奚禄诒:忠,发己自尽也。末句已起下

戴震:凡誓辞率曰“所”者,反质之以白实。

胡文英:有所不由衷之言,则天宜知之,天当厌之。正,犹的也。所言皆合天理,故天可爲正也。

刘梦鹏:将抒情而先爲誓词,以求谅也。正,正其言。

陈本礼:所,所诵之辞。下二语卽指所诵之词。前诵之于君而致愍,故今又诵之于天以求其证也。

胡濬源:指天爲正,观此益知疏后使齐而反,必有多少谠言力谏不传于外者,激怒怀王、子兰,故遂致放而作《骚》也。

王闿运:己所作谋至忠而后言之,非强与国家事也。王不肎证己,则无正矣,唯指苍天耳。《黍离》曰:“悠悠苍天”。顷襄代怀,如周平嗣幽,父子之间,皆託怨于苍天也。

闻一多:所、傥对转,古本同语。古誓词多以所爲傥。《论语·雍也篇》:“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国语·越语》:“所不掩子之恶,扬子之善者,使其身无终没于越国!”《左传》僖二十四年“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此例尚多,不备举。

)所皆当读爲傥。此曰“所非忠而言之”,亦谓傥所言之不实也。

姜亮夫:所作,古誓词术语,多用“所非”、“所不”爲发端。此疑作字乃非字之

王、洪説,所作忠句皆非。朱熹《集注》以所爲誓词,似也,而未全允。

按李调元《勦説》卷三:“所作誓词”云:“《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文公十三年,‘所不归尔帑者,有如河’,宣公十七年‘所不此报,无能涉河’,襄公二十三年‘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二十五年‘婴所不唯忠于君、利社稷者是与,有如上帝’,昭公三十一年‘所能见夫人者,有如河’,定公三年‘余所不济汉而南者,有若大川’,六年‘所不以爲中军司者,有如先君’,哀公十四年‘所不杀子者,有如陈宗’,杜注并云:‘所,誓辞也’。愚按所字未必便是誓辞,疑当时誓辞之例,以所字爲发句,而继之以有如云何也。”除李氏所引外,如《论语》:“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书·牧誓》:“尔所弗勖,其于尔躬有戮”,《左》宣十年“所有玉帛之使者,则告,不然,则否。”又哀十四年“所难子者,上有天,下有先君。”皆是。依上引诸例断之,则所下有承以“不”“否”“能”“有”“弗”等词,则所乃一种假设连词,而用“不”“否”“弗”“能”“有”诸字之处,大抵皆誓词,此言所非忠,与襄二十五年“婴所不唯忠于君、利社稷者是与,有如上帝”意同。

以今语译之,则所卽“设若”二字之合音,誓时迫塞,故以急言出之也。本文“作”字,盖形近而

“所非忠”二句,言设若昔时发愤抒情之诵谏而非忠于君与社稷,愿指苍天以爲之正也。“指苍天以爲正”卽他词“有如河”、“有如日”、“有如上帝”、“天厌之”之例。

(《重订屈原赋校注》)

蒋天枢:《九章》各篇,主要意旨,在言己所行,故曰“所作忠而言之”。正,射之鹄的。

指苍天以爲正,与《离骚》“指九天以爲正”意同。下文卽言所谓“正”之意图。

王泗原:这二句是誓言。指苍天以爲正,是敍述句式。若用誓辞,就説“苍天正之!”《国语·越》下:“皇天后土四乡地主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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