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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诚是之不察兮,并茅丝以爲索。

书籍:楚辞集校集释下 更新时间:2018-09-10 20:03:48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教育出版社《楚辞集校集释下》第2338页(817字)

【集校】:

洪兴祖:伤诚是之不察兮,并茅丝以爲索。

校语:一云:并绳丝以爲索。注云:单爲绳,合爲索。

朱熹:伤诚是之不察兮,并纫茅以爲索。

校语:纫,一作绳,而无“茅”字。

黄省曾、朱多煃、庄允益:同朱本。

明繙宋本:同朱本。

校语:一云:并绳丝以爲索。

刘师培:《原本玉篇·糸部》引作“并细丝以爲索”,慧琳《音义》七十二引同,卷四十引作“丝以爲索”。

汤炳正:王逸注云:“单爲纫,合爲索。”洪氏《考异》云:“一云:并绳丝以爲索。注云:单爲绳,合爲索。”可见宋唐旧本《章句》正文多歧异,而且浅人亦改易注文以就正文之歧异。

在此情况下,据正文以校注文,固不可;以注文校正文,亦有困难。但此处上文以“苟容”与“直言”对比爲例,故此句又以“茅”“丝”不分爲喻,因此作“并纫茅丝以爲索”是也,而“并绳丝以爲索”非也。故以正文校正文,最爲可据。(《楚辞类稿》)

【集释】:

王逸:单爲,合爲索。

言己诚伤念君待遇苟合之人,与忠直之士会无别异,犹并与茅共爲索也。

王夫之:诚是,是非之实也。茅丝并纫,茅必伤丝。贤佞并进,佞必害贤矣。

徐仁甫:是即寔,亦即实。“诚是”,诚实也。

“伤诚是之不察”,谓悲诚实之人不被察知也。

黄寿祺:并仞,合起来搓。

王泗原:诚,与僞相对。是,与非相对。洪注:“纫,女巾切。”这是楚方言。

索,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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