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北京出版社《现代科技综述大辞典上》第1145页(2955字)
卫生法学是卫生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
它研究卫生法的制订和执行。卫生法是国家制订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卫生保健方面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包括如下4层含义:(1)卫生法是国家制订或国家认可的,具有强制性。这一强制性是由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强制性是所有法律所共有的,而卫生法比其他许多行政法都更具有强制性。例如产品的各种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不是指导性的,而是强制性的,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就不能出售,否则就是违法。而无卫生学意义的标准项目则是指导性的。(2)社会卫生保健方面的法律关系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另一方面则为被监督管理的相对人,两方面都应该遵守卫生法所定的行为规范。(3)在诸多行为规范中,卫生法只指那些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此外,还有一些非法定的行为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企业内部的或其主管部局对所属企业规定的规章制度等行为规范但都不包括在法定行为规范中。
(4)“总和”的含义是包括法律、条例及其所派生出来的法规、行政规章。法规一般是指国务院一级颁发的,而有关主管部委颁发行政规章则为。
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标准的检验和测试方法等都属于行政规章。这些派生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和原始的卫生法或卫生条例合成一个小的体系,这个体系就是“总和”。
卫生法学有两种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从卫生角度而言,是第1种广义、狭义的区分。
狭义卫生学是只指预防医学事业范畴的,而广义卫生学是在狭义卫生学的概念之外还包括医疗、药政、中医、护理等一切与医药卫生有关的范畴。第2种广义、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法”只指某一具体的正式法律本身,而广义的“法”则包括前述的“总和”。
从广义卫生学的角度来看卫生法,它应该包括如下几方面:
预防医学事业方面:(1)食品卫生法;(2)营养管理法;(3)劳动卫生法(包括防治粉尘、职业性有害气体、有害物理因素的法律);(4)环境卫生法(包括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卫生法);(5)学校卫生法:(6)射线防护法;(7)传染病防治法(包括单行的性病防治法、单一传染性疾病防治法)。
药品法制管理方面:(1)药政法(或药品管理法);(2)医疗器械及类药管理法;(3)毒麻药管理法;(4)成瘾药物及精神作用药物管理法。
有关医药管理及医药卫生工作人员的法律:(1)医务工作人员法(包括医师、卫生医师、中医师、中级医疗护理人员、卫生防疫技术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格认定等有关法律);(2)医疗机构管理法;(3)医疗事故处理法。
医疗争议方面方面的立法:(1)脑死亡法;(2)器官脏器移植法;(3)安乐死法;(4)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有关法律。
从各个领域法律的基本性质划分还可以分为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3部分。
卫生法与其他有些法律有密切的衔接关系,其中主要的有环境保护法,具有保护环境、保护健康的含义,但其中有大量的属于环境治理、保护风景区和名胜区以及保护生态系统、防止地基下沉等与卫生、健康无关的法律,故环保法不属于卫生法。
劳动安全法及劳动法与劳动卫生法有衔接,但涉及安全保护、劳动保险、劳资纠纷等属于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之列都不属于卫生法。
商品质量监督法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都有衔接,但商品质量监督法的中心在于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这一点有别于卫生法。
卫生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要求是必须遵守在层次上高于卫生法的宪法和基本法,而同一层次的其他行政法与卫生法之间则主要是处理好各司其职、互相衔接的关系。
这样卫生法就成为国家法律体系里的一个组成部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卫生法当然应该服从宪法的规定,自不必谈。而我国的基本法,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较重要的部门法(如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级别、层次都高于各行政法,因此其中的各项规定,卫生法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如在卫生法中不再规定构成犯罪时刑罚的种类,只需依据刑法中规定处理即可;卫生法中也不再规定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年龄下限,民法通则中有关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即可。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权的行使中有何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起诉,因此在卫生法和卫生条例中,凡是原来没在条文中规定是否可以选择的,则一律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卫生法的执行必须依照卫生法的规定。执行机构、执行人、受约束的相对人都必须是法律、条例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执行法定的行政权时,不论是形成权、管理权还是命令权、处罚权,其对象、内容、幅度等都必须符合卫生法律、条例的规定。
超出法定职权范围就为超越职权。在执行处罚权时特别应该掌握相对人违法的确实证据,处罚的幅度也要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根据。
执行行政权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执法机关是否依法执行,有两个对此进行监督的法律和法规,即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
卫生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3种方法:(1)历史考查法;(2)调查研究;(3)比较法学研究法。
卫生法学与各学科的关系:首先卫生法学是卫生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因而卫生学和法学都是卫生法学的重要基础。
没有坚实的卫生学基础,对于卫生法中要求的分寸心中无数。没有法学的基础,又难于在业务实践中准确而有充分法律根据地依法行政。
卫生经济学是卫生法学的另一个重要基础学科。任何法律规定都必须与经济分析结合起来,不考虑经济的卫生法学主张很容易脱离社会生活而成为纯技术科学。
社会学与卫生法学往往有共同的研究课题,例如吸毒既是社会学研究的课题,也是卫生法学研究的课题。卫生法学研究的课题可以从社会学研究中取得更深刻的认识。
。【参考文献】:1 WHO International Digest of Health Legislation
2 实务卫生行政六法,新日本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84
3 陈明光主编,医学法学导论.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哈尔滨医科大学刘志诚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