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辨认

书籍:心理学大辞典下卷 更新时间:2018-09-13 02:39:34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上海教育出版社《心理学大辞典下卷》第1672页(398字)

案件侦查过程中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的再认。

目的是作出同一性判断。进行辨认的证人通常已就目睹的犯罪嫌疑人或可疑物件作证,当犯罪嫌疑人或可疑物被发现后,须加以辨认证实,为侦查机关作出正确判断提供依据。包括对人物、尸体、语言、场所、车辆、凶器、赃物等人或物的辨认。证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作出准确辨认。

错误辨认表现在两方面:不能认出识记过的人和物;误认。其产生原因:(1)对人或物之间的细微差别未分辨清楚;(2)识记后保持不巩固或记忆印迹变形;(3)当前的辨认对象和环境条件与先前差别较大;(4)证人辨认时存有恐惧惊慌、紧张不安情绪;(5)证人的无意识迁移,即把在别处看见的人和物误认为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有关的物件;(6)受定势偏见的影响,即证人在辨认嫌疑人或可疑物时,根据头脑中先入为主的印象加以认定,产生误认;(7)受询问暗示和生活暗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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