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可信度判断

书籍:心理学大辞典下卷 更新时间:2018-09-13 02:40:00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上海教育出版社《心理学大辞典下卷》第1672页(906字)

制定、运用一定标准和采取一定方法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所作的判断。

1957年德国科隆大学心理学教授温德伊奇首先提出判断标准,196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教授特兰克尔进一步发展完善。他们提倡应用实际标准和社会心理学分析进行判断,并提出把形式结构分析法作为解释全部证言的逻辑方法。实际标准是将证人陈述作为反映实际情况的必要条件,具体指:(1)能力标准(critcrionofcompetence)。指证人能否讲出非实际观察者无法描述的细节。

(2)唯一性标准(criterionofuniqueness)。指证人陈述的细节具有独一无二性。

(3)同质性标准(criterionofhomogeneity)。指证人在同一项陈述中涉及的每个独立细节确定的都是一个事件。

(4)双源性情绪标准(criterionofbilateralemotion)。指证人陈述中描述的情绪变化由两个独立的刺激源唤起,若其中一个刺激源是由调查事件引发,则该证言即是可信的。(5)序列标准(criterionofsequencc)。指有关同一事件在不同时间(如在警察局、检察院、法院)的证言(称陈述序列)中发生的变化符合记忆原则。

特兰克尔还提出对照标准(controlcriterion)作为辅助,以检验应用实际标准后是否取得合乎逻辑的结论:(1)因果标准(criterionofconsequence)。即假设该证言纯属捏造,再推导出该假设自相矛盾或不合情理,加以摒弃。(2)同形标准(criterionofisomorphy)。即将该证言与该证人业已证明是虚假或真实的另一证言加以比较,以确定是否与后者有同一逻辑结构,据此从经验上验证该证言的真伪。

特兰克尔强调证言的社会心理学分析,即调查从感知案情到作证结束,与证人有关的所有人如何影响证人作证的内容和形式。还提出形式结构分析法(formalstructureanalysis),以一般的科学推理法则为依据,将证言的分析结果与从其他途径得到的确实情况进行对照研究,即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分析证言的逻辑结构。

但上述标准并不一定能分辨证言中的全部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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