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

书籍:心理学大辞典下卷 更新时间:2018-09-13 03:37:56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上海教育出版社《心理学大辞典下卷》第1730页(589字)

法家的一种刑罚心理思想和治理国家、防治犯罪的方法。

韩非说:“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难三》)所谓“重罚”,就是“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韩非子·六反》)。认为君主要想“禁奸止过”,不能用轻刑,也不能就事论事重罪重罚、轻罪轻罚(“重重而轻轻”),更不能重罪轻罚。

有效的做法是加重对轻罪的刑罚。法家从人的心理角度分析,如果人犯小罪而蒙受重罚,经过权衡,发现所受之罚重于犯罪之利,这样就不愿去犯罪;如果人犯大罪而蒙受轻罚,则通过比较,发现所受之罚轻于犯罪之利,这样就会导致犯罪。

韩非说:“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六反》)犯罪行为的发展规律,总是从犯小过到犯大罪,小过易犯也易改,大罪既难犯也难改,故防治犯罪必须从“止小过”着眼。加重对小过的处罚,使人们连易犯的小过都不敢去犯,大罪就自然不会产生。韩非说:“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内储说上·七术》)。法家甚至主张“刑用于将过”,当人们仅有犯罪动机而未实施犯罪行为时,就通过刑罚的负强化作用使这种动机消灭,从而达到“禁奸于未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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