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员心理素质
书籍:心理学大辞典下卷
更新时间:2018-09-13 04:57:14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上海教育出版社《心理学大辞典下卷》第1790页(323字)
足球裁判员应具备的心理条件。
主要有:(1)临场对动作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以及随机跑位定向的能力。具体指敏锐的临场观察力和判断力,以准确地作出言语或动作示意;良好的随机选位定向,以选取最佳视角;正确估计运动的距离、时间,正确识别临场双方攻防技术的转换势态,合理作出犯规处罚,避免越规误判。(2)临场情意自控和排除内外干扰能力。足球赛场观众多、场地大,比赛变幻莫测,观众反响强烈,面对队员现场抗争和观众反应等外部干扰,以及自身心力不足、心理压力等内部干扰,裁判应具有高度的自我控制和抗干扰能力,以公正执法。
(3)良好的性格特征。主要有心胸宽广,能审时度势,自信果敢,敢于顶逆判罚,公正,谦虚自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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