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分田
书籍:汉语大词典第八卷
更新时间:2018-12-14 02:28:25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汉语大词典第八卷》第708页(500字)
【1】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为授职分田之始。{隋}时已有职分田之称﹐以后历代相沿﹐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
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明}以后废除﹐但仍有养廉田﹑庄田等名目。{宋}{王安石}《户部郎中赠谏议大夫曾公墓志铭》:“{扬州}守职田﹐岁常得千斛﹐然遣吏督贫民耕﹐民苦之﹐公不使耕。”{宋}{高承}《事物纪原·利源调度·职田》:“《孟子》曰:‘卿已下必有圭田。’《礼·王制》曰:‘圭田无征。
’《周官》亦有大夫之采地。此职田之起也。{晋}有刍藁之田﹐{后魏}给公田﹐{北齐}自一品已下各有差。{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给职分田﹐则职田之名﹐{唐}始有之也。
”《隋书·食货志》:“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爲差﹐至五品﹐则爲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爲差﹐至九品爲一顷。
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亦省称“[职田]”。{唐}{白居易}《议百官职田策》:“臣伏以职田者﹐职既不同﹐田亦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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