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
更新时间:2019-03-07 22:54:10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第1595页(171字)
官名。
唐代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皆得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中期以后,节度、观察等使均有判官,亦由本使选充,以备差遣。均非正官。宋代沿置于各州、府,选派京官充任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各路经略、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司、群牧等使亦设判官,职位略低于副使。
元代分设于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明代仅设于州,职位渐轻,清代改为州判。
上一篇:判
下一篇: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