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章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
更新时间:2019-03-08 00:00:59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第1页(378字)
(pián—)辨别章明。
“平”为“釆”字讹。《书·尧典》:“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百官。百官以功受姓。
平章百姓即定姓别族之义。《史记·五帝本纪》作“便章”,《尚书大传·唐传》作“辨章”。
品评。戴复《梅花》诗:“穿林傍水几平章。”筹商。洪迈《夷坚丁志》卷二“济南王生”:“主人夜与语,因及乡里门阀,审其未娶,为言:‘提举家一女极韶媚,方相托议亲,子有意否?’生欣然,唯恐不得当也。主人为平章,翌日约定。”官名。
《新唐书·百官志一》:“贞观八年,仆射李靖以疾辞位,诏疾小瘳,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平章事之名始此。唐中叶以后,凡实际任宰相之职者,必在其本官外加同平章事衔称,意即共同议政。宋代有平章军国重事,专以位置年高或望重之大臣,位在宰相之上。金元有平章政事,位次于丞相。元代行中书省置平章政事,则为地方高级长官。
简称平章。明初犹沿袭,不久即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