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 更新时间:2019-03-08 02:02:07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第1662页(251字)

在我国,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进行清产还债的程序。

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报,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和解协议,法院可组织成立清算组织。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认可后公告中止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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