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干预原则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 更新时间:2019-03-08 17:02:48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第1857页(274字)

社会主义国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则。

1923年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起诉,但有条件:(1)起诉者对受损害者负有保护责任;(2)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3)受损害者自己没有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起诉,只规定可以支持受损害者起诉,这主要是为了在尊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意志的条件下发挥社会各界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作用。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民事权利被称为私权,民事诉讼原则上不受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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