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
更新时间:2019-03-08 21:37:56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第1933页(281字)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
熙宁三年(1070年),王韶在陇西古渭寨,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西北边境贸易。五年,王安石参照王韶所行制定市易法,先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试行,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务),由监官或提举官主持。汴京都市易司吸收各行铺(入行铺户)、牙人充行人和牙人。以内库钱百万缗及京东路八十七万缗作本。
凡市上滞销的货物,由都市易司平价收购,售主也可易取官物。商贾可用财物抵借官款,定期归还,半年付息十分之一,全年加倍。
官府所需货物由都市易司供应。后又推广于杭州、广州、扬州、成都等二十一城市。
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以后兴废无常。
南宋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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