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 更新时间:2019-03-08 23:20:32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第1957页(304字)

一人犯数罪,审判机关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确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各国有不同的规定:(1)吸收原则。或以重罪吸收轻罪,即只按数罪中最重的罪判刑;或以重刑吸收轻刑,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判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2)合并原则。

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如刑罚的性质不容许合并时,则判处性质更重的刑罚。(3)限制加重原则。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的一定期限。(4)折衷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折衷以上原则中的两个或三个。中国刑法兼采以上三个原则:数罪中有一罪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适用吸收原则;各罪均判处其他刑罚的,适用限制加重原则;有附加刑的,适用合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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