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2 更新时间:2019-03-08 02:27:34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2》第811页(514字)

亦称“契约”。

有广狭两义。广义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师徒合同等。

狭义专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法学上,由于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与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通常在狭义上使用。“合同”一词及其制度,中国古代即已产生。

《周礼·秋官·朝士》“判书”贾公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判书、质剂、傅别等都是契约的书面形式。

在西方,合同制度始自罗法,至资本主义社会提倡契约自由而日趋完备。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先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在后的意思表示为承诺。

可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法律有特殊规定(如必须用书面或公证形式)时,则须遵守规定方为有效。合法成立的合同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协议不得变更。

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所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总合同与分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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