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2 更新时间:2019-03-08 08:08:23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2》第915页(322字)

避忌。

《后汉书·蔡茂传》:“辄纠案,无所回避。”科举考试时为防考场内官员作弊而设的制度。凡乡、会试主考、总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许入场,谓之回避。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

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服务者,则较低级之人员应回避,予以改调。法律用语。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不参加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目的是防止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对案件作不公正的处理,并使有关人员避开嫌疑,便于工作。

包括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回避如被驳回,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各种人员的回避,分别由相应的领导机构或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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