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户

书籍: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2 更新时间:2019-03-08 17:26:45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2》第1019页(231字)

中国历史上编入特种户籍的工匠人户。

官府所需工艺品除取自实物赋税外,其余由官府设立作坊,征发工匠制造。应役者须固定户籍,以便强制征调。

北朝各代手工业者地位和佃客类似。有“番匠”。

有“当行”。将征服异族和灭后所得工匠编为匠户。

匠户分轮班匠、住坐匠两种,世袭永充,不能脱籍,不得服官。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对轮班匠实行输银代役办法,但匠籍不变。

顺治二年(1645年)废除匠籍,手工业者得到人身自由。后各省又将向匠户征收的*匠班银并入田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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