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77页(575字)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产品标准分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和企业标准(QB)四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补充国家标准的缺项;地方标准由地方政府的标准部门制定,以补充上述两项标准的缺项,其代号是在D前加行政区的汉字简称;企业标准是在没有以上三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或者是企业为提高质量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标准。产品的标准是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之一。

产品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下列标准属于我国的强制性标准:(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6)互换配合标准;(7)国家需要控制的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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