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80页(2913字)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到会委员127人,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属于市场规则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既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法,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的特别法,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的健全和完善。该法通过各种保障性、协调性、制裁性、补充性的条款,将各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原则化、具体化和制度化,并根据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际需要,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弥补了原有立法的不足。该法主要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有关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各方面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尤其是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既有宣言式的条款,又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从内容看,该法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也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同时表明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政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该法的起草历经8年,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的指导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承担了起草任务。在该法制定之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颁布了地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为该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宝贵的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分8章,55条。八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具体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共6条。分别规定了立法宗旨,该法的调整范围,以及该法的三项原则,即:(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总则的规定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并贯穿于法律始终。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共9条。分别规定:(1)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3)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6)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看,消费者权利是核心,其他方面的规定都是为实现或保障消费者权利而设定的。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共10条。这10条的规定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分别规定了应依法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以及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侮辱消费者人格等项义务。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集中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既是对消费者权利的烘托,又是为实现消费者权利提供的基本途径。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就不至于受到损害。因此经营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什么义务,义务履行好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直接相关。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共5条。分别规定了国家的5条职责,涉及以下方面:(1)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2)各级人民政府应负的有关职责;(3)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负的有关职责;(4)有关国家机关惩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5)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职责。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共3条。首先规定,什么是消费者组织。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中,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最后,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作了一项限制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作这一限制性规定,是因为这种活动违反消费者组织的宗旨,不利于实现消费者通过消费者组织来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共6条,主要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解决的渠道和在几种特定情况下,消费者要求赔偿的途径或对象。对于后者,例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14条。其中13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履行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时,应负的各种责任,既包括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包括一般情况应负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3条分别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起诉的权利;妨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两条。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应属于生产消费的性质,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经济能力还不高,另一方面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坑害农民的情况还很严重,农民受损害后又没有适当的途径寻求保护,故而在附则中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另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法律的生效日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四届常委会通过,从通过到实施只保留了三个月的空间,一方面是考虑到宣传、学习,为实施做必需的准备,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尽快实施该法的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