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91页(929字)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法同时废止。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经历了较长的立法过程。

50年代到70年代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准备阶段。这个时期国家要进行经济建设,在面临自然资源缺乏并遭严重破坏的情况下,为保护自然资源,制定并颁布了若干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如《水土保护纲要》等。

70年代初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国家相继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约30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进入了第三阶段。197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试行)》。试行法在推动我国环保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又出现了许多问题,同时也需加大环保工作的力度,为此将试行法转为正式法。

该法共6章4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和环境保护的对象,规定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要采取措施,使环保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实施作了规定。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对环境保护责任制、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对象的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农业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等方面作了规定。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规定了环境维护责任制以及有关登记、报告制度等。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企事业单位抗拒现场检查、不遵守申报登记制度、不缴纳超标排污费、引进污染、转移污染、造成污染事故等九种违法行为,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等。此外还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应追究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该法是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之一。特别是今天,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该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用将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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