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55页(665字)

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消费税指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狭义消费税通常是指课税对象主要是日用消费品的个别消费税。消费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在生产环节或流通环节课征。按其是否直接课税于消费者,划分为直接消费税与间接消费税。前者如通行税、饮食税、娱乐税、综合消费税等,直接向消费者征税;后者如烟税、酒税、盐税、货物税、关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由纳税人通过提高售价转嫁给消费者负担。

按其征税地域划分为国内消费税与国境消费税,前者为除关税以外的其他各种消费税,后者是在关境课征的各种关税。按其征税对象的内容划分为个别消费税与一般消费税。前者如烟税、酒税、盐税、货物税、关税等,课税对象为特定消费品或部分消费品;后者如营业税、增值税等,课税对象为各种商品的流转额。我国现行消费税就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消费税并不是对所有消费品普遍征收,而是选择一些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消费品和具有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共11类消费品征税。

11类消费品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

现行消费税确定在生产环节征收,税率实行差别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可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和集团消费,调整消费结构,并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寓禁于征,限制一些特殊消费品的生产,使我国税制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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