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56页(696字)
又称继承税。
以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课征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通常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制,有免税及扣除项目的规定。
遗产税按课征方式分为三种:第一种称为总遗产税或继承税,即对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征税。第二种称为分遗产税或继承税,即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征税。
第三种称为总分遗产税,即先对遗产总额征税,再对继承人就所分得的遗产征税。在大多数情况下,遗产是转入与死者有财产共享权的配偶之手,因此遗产税和继承税的效果一般差别很小,甚至没有差别。但是,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则不然。因为遗产税是在遗产尚未分配以前按其全部价值征收的,继承税则是按每个继承者继承的遗产额征收的,这样在累进税率下会产生很大的差别。由于遗产税不用确定每一个继承者所获遗产份额的价值,相对于继承税而言要简单些,收益也大些。但是,一般认为,继承税比遗产税要公平些,因为它更密切地同继承者的纳税能力相联系。
世界上不少国家实行遗产税,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中也开征了遗产税。我国的遗产税采取总遗产税制,对遗产先征税,后分割,税负大小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规定了免征额和允许扣除的项目。
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无遗嘱执行人或受遗赠人及继承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征税范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5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征收遗产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限制私人财富的积聚,减少社会财富的悬殊差距,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